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科研经费的支出出现了两个特点:
第一是总量增加,而政府占比逐步减少。《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社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0298亿元,估计到2015年全国科技研发投入经费不会低于1.5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以至于占GDP的比重从十年前的1.13%提高到现在的接近2%,几乎翻了一番。其中政府开支的部分绝对量增加了4.8倍,但是相对的占比却由30%下降到了21%,企业越来越成为研究的主力军。这种市场化取向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是完成了从行政拨款到项目导向的转变,这个演化大方向无疑也是正确的。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研究也被列入了计划的范围,科研部门的经费是以“事业单位经费”从财政开支的,这样的结果自然是效率低下,因为科研活动和科研经费是脱节的,缺乏对科研成果的绩效考核。现在转变到项目导向,至少从流程上保证了科研经费被用于科研活动。而且项目从申请到结题,都有一套严格的考核体系,比较以往的事业费进步了不少。所以,我国近几年的科研成果也十分显著。以论文发表数量为指标衡量,从2005年到2012年的七年间,增加了60%,2012年达到了150万篇。
但是这并不是说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已经完美无缺了。相反,在承认总的演变大方向是正确的前提下,还有很多地方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科研经费的滥用导致科研经费投入产出比的下降。2005年每亿元科研经费的产出以论文计是385篇,到了2012年就只有147篇了,下降了60%多!即便考虑到这期间企业主导的科研项目增加,研究向实用型转变,而论文发表多只能衡量基础研究,不能代表整个科研成果,那么以每亿元基础科研经费的产出来看,还是从2005年的7190篇下降到2012年的3042篇,下降幅度将近60%,和上述数值并无多大的差别。尽管不能说单篇论文背后的经费增加一定是滥用和浪费,但是从科研经费管理上,我们面对这样的数字,至少需要考虑一下经费增加的背后是不是包含着巨大的浪费,还是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
最近几年,浪费科研经费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从中科院的段振豪到浙江大学的陈英旭,无一不是科研经费管理出现漏洞导致的贪腐事件。这些事件都体现出,我们现行的科研管理体系,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对此,科技部长万钢2013年10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了“愤怒、痛心和错愕”。说句实在话,对这样的表述,笔者不敢苟同。一个科技部长,从同济大学校长的位置一路升迁而来,对这种行内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充耳不闻,居然还在“错愕”;到现在还拿不出一个改进方案,只会“痛心”,那么你的“愤怒”又值几钱?
其实,正如上面所述,我们的科研项目导向的管理体制整体方向是对的,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并无大的“颠覆性”改革的必要。需要改革的只是具体的制度设计。所以,只要“全面深化改革”,从理论上讲并不困难。但在实际操作层面,难就难在这种全面深化往往会触动某些既得利益者的蛋糕。下面分“项目申请的评审”,“项目结束的考核”,和“项目经费的管理”三个部分作如下的具体建议:
首先在项目申请的评审环节,在坚持匿名专家评审制度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如下的改进:
1) 国家对研究的资助,应该向基础研究倾斜;对于应用性研究,应该以企业的资助为主,真的需要以国家经费启动应用性研究,也应该仅仅限于启动阶段。在操作层面上讲,凡是能够申请专利的技术,一般都是应用性研究,国家不应该资助。因为专利能够申请得到,就说明这个知识是能够清晰界定产权边界的,那么就不是一个公共物品了。既然不是公共物品,它的价值能够在市场上得到体现,也就不需要由国家来认定它的价值。现代的政府的主要功能是满足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而不是私人物品的供给,在科研上也是如此。国家没有能力发现乔布斯和比尔盖茨,他们在汽车库里面的科研也不需要国家来资助。但是他们的研究的确得益于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上的基础研究论文,而这才是国家应该资助的。
2) 评审专家应该是基础研究上有造诣的,其资格应该与其自身的研究成果挂钩。现在的国家自科基金评审专家是只要曾经申请到国家自科基金的都会有资格评审别人的申请,这是很可疑的制度。其前提假设是能够申请得到基金的人都是能够做出成绩的人,显然这个前提是不合逻辑的。科研活动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申请到一个课题,只能说明他的研究思路得到了现有专家的肯定,离做出科研成果还有十万八千里。比如爱迪生为了找到制作电灯泡的材料,曾经试验了近千种不同材料,那么按照现在的科研项目申请机制,每一次新材料的试验他都可以申请一个自科基金,但是在最后找到钨丝之前的几百次申请都应该能够立项,而没有成功。在成功之前,爱迪生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实验员而已,在他的研究没有成功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他有足够的研究水平,能够来评审别人的类似研究。所以,我们的专家是不是有资格应该是看他们的研究成果,而不是申请到基金本身。
3) 根据一定的研究成果进入了评审专家库之后,现在的制度是每个专家在评审一份申请时具备相同的表决权。这在一个欧美发达国家,或许是正常的情况。但是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的意思是:我们现有研发人员的水平并不高,而我们的研发水平进步很快,新人辈出,很有可能过了没几年,老的研究人员的研究水平就已经落后于时代了。这是我们的“中国特色”,所以这个时候我们需要设计我们的“中国特色的制度”。我们应该给每个专家以不同表决权重,这个权重是和他最近若干年的研究成果相关的。比如他最近五年的研究成果(发表文章的数量和质量)越高,我们就越应该听他的评审意见。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有效地减少目前一些“学阀学霸”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新兴学科,减少那些所谓的学术权威的影响力,让真正代表最新研究水平的人来决定未来科研经费的投向。
4) 专家的分配必须保密,对申请人而言评审专家是匿名的,但是对专家而言,申请人没有必要保密也保不了密。每个学科的专家库全体成员名单应该公布于世,以便社会监督。但在具体审议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是匿名的。现在的评审专家是由掌握基金分配权的官员决定的,所以保密工作非常难,很多时候有关系的申请人能够在评审专家收到其申请书的时候找到他,互通关节。其实现代科技的发展,电脑匿名随机分配早就实现,完全可以实现对基金管理者的屏蔽(事后可以公开,以便经济管理者对评审专家的考核)。
5) 对专家评审的意见也要考核。评审活动是决定经费配置的关键,但同时这种评审活动对于专家来讲,都是一种“义务劳动”。所以,很难保证专家会尽心尽力的去做这个工作。所以,我们也需要对这个评审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就是最后的成果水平和评审意见的吻合度。如果一个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和最终实现的研究结果吻合度低于一个比例,那么就要降低这个专家在未来的评审权重,直到退出专家库。因为全体专家库名单是向全社会公布的,那么退出专家库将会对专家的“声誉”形成一种压力,迫使他们认真评审。
其次,在项目结项考核上,也可以做一些改进:
1) 进项考核的成果载体,基础研究要以论文发表为主,应用研究要以企业需求为主。专利和著作,仅仅是研究者的成果自我发布,不能作为研究成果的考核对象。现在的结项考核,都是项目人自己请一些所谓的专家来评审,显然难以客观公正。其实,科研成果的考核是相对容易的,因为大部分的基础研究都有学科专业期刊,这些期刊能够有一个客观的评审体系来保证发表那些经过审核的研究成果。所以,基础性的科研项目都可以用论文的发表情况来衡量最终成果,根本不需要额外的考评。对于那些实用性项目,则可以请实际应用部门来检验,也可以用成果转化的量化指标来衡量。政府对实用性研究,提供的是启动基金,但是不能作为最终的全部缴费的承担者,因为它的研究不是一个公共物品,它需要到市场上实现其价值。
2) 论文成为科研成果的认定载体,就可以有效防止“一个成果多个项目使用”的情况。因为每篇论文都有一个标注,接受了哪些基金的资助。每个基金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就规定这个标注的限定条件,最后只需要和当初的申请书核对一致就可以了。
3) 论文作为考核成果的载体,不能只计算数量和忽视质量。基金管理部门可以罗列一个各个学科的学术杂志等级表,分为ABCD等不同级别(不宜太细),然后给予不同等级的论文不同的权重。其实这个在现在的一些高校考核中已经开始实践,效果也不错。
4) 对于那些能够申请到项目,但是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以提高下一次的申请门槛,比如原来的申请只要五个专家中有三个同意就通过,那么对于有失败先例的申请者则可以要求五个专家四个同意才能通过,直至终止一定时间的申请权,以便提高项目的成果水平。当然这样做,也会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因为科研的不确定性,也许一个科研人员需要反复多次失败才会成功,现在对失败的惩罚会阻碍这样的科研获得成功。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国家经费的支持确实需要一个成果导向,否则大家都没有激励去成功。
5) 要鼓励研究者持续深入在某一个课题进行研究。这就要把申请人以往的研究成果量化为申请成功率的一个保证。比如过去的研究成果已经在该学科的项目考核水平之上,那么可以自动给予该研究者新的申请通过,而无需专家评审,或减少专家评审。这样的激励机制再加上第四条的处罚机制,就可以有效的激励研究者慎重对待经费的申请。也可以有效的减少评审专家的工作量。现在的评审专家面对大量的待审申请,其实往往是不胜其烦,我们应该让专家集中精力去评审那些初入研究者行列的研究者的研究潜力,而无需花费太多的精力去评审那些已经一再被证明了的研究者。
最后,在经费的管理上,现行体制问题最大,能够改进的余地也最大,很多的科研经费滥用案件都是因为我们的经费管理具体制度不合理导致的。总体而言,我们当前的科研经费管理,是典型的“用确定性模式管理不确定性事件”案例。科研活动是一个高度不确定性事件,但是我们的经费管理却要求科研人员预先精确计算在每一个部分的经费开支,而后不允许有任何的弹性。这样一来,科研人员往往是不得不造假。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现在如果去认真审计科研经费的报销情况,没有哪个科研项目是100%符合要求的。因为这个报销制度本来就是不符合科研活动自身特点的。
1) 明确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在科研经费中明确列支科研人员的工资,然后取消所有的生活经费开支(比如餐费一律不得列入科研经费报销范围)。我在德国作为博士生能够享受每月大约一千欧元的生活补贴,这个就是我们经济系申请到的德国社会学基金支付的。以中国为例,一个科研人员的每个月的工资如果是一万元,那么完成一个科研项目如果需要两年,直接在申请书上面写24万劳务费有什么不可以呢?
2) 报销的项目越简单,越容易管理。现在的经费管理陷入一个误区,以为越详细的监管每一项支出越能节省经费,这在逻辑上有问题的。首先,越详细的监管,监管的成本越高;其次,科研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不可能预先作出详细的规划。所以,与其精细化管理导致高昂的监管费用,还不如简化管理。比如,就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而言,基本上研究就是需要劳务投入和一些交流费用(比如会议,差旅费等等),那么就给一个劳务费(见第一条)和差旅费的总额予以控制,根本不需要具体去管理某一次会议是否值得去参加,这个是一个财务人员能够评估和管理得了的吗?实际上,我在德国念博士的时候,也常常在世界各地参加学术会议,其费用都不需要任何发票报销,只要个人签字就可以了。但显然不能超出一个金额限制。这一点,很多的私营企业都做的比政府好,欧美政府做得也比较好。前任美国大使骆家辉上任坐着二等舱就来了,就是因为他们的报销制度使然。
3) 科研经费是否浪费不在于它究竟是花在了哪里,而在与最终的投入产出比。所以,我们应该强化上述项目申请和项目结题的考核,而简化中间的经费具体支出的管理。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监管本身的“性价比”。
4) 最后,我们应该取消对高校等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考核。因为一旦承认了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科研人员申请经费是有经济上的激励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去逼迫教师等申请科研经费了。现在的高校科研院所纷纷把是否申请到了课题作为科研人员能够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科研经费的浪费。因为很多时候,特别是社会学科的研究人员并不一定需要经费也能做出研究成果,但是为了晋升而不得不去申请经费。而实际上,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应该只考核科研成果而不是科研项目。
上面所述的都是改革的定性讨论,具体的制度还需要定量的研究为基础。比如如果分配专家评审的权重,就需要一个对科研成果的量化指标。所以,这倒是一个可以申请课题经费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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