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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和张维迎两位经济学家的产业政策辩论落幕,但是有关产业政策的争议不会就此平息。因为就宏观经济政策而言,传统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局限性已经越来越被大家熟知。这些传统的宏观经济政策仅仅局限于经济周期的短期目标,还力有不逮,更何况对于发展中国家所关注的经济增长的长期目标?所以部分经济学家比如林毅夫,把推动经济增长的希望寄托于新的产业政策,也是情理之中。
 
那么,什么是产业政策呢?从二战之后的经济实践而言,产业政策在经济学家中间的共同定义是相对狭窄的,一如张维迎所说的:这是对政府涉及竞争性产业领域的歧视性扶助政策。这个定义的要点有三:
 
1.涉及的领域是竞争性产业。也就是说,国防教育环保等等传统的公共物品领域被排除在外。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竞争性产业是应该交给私人去完成的,政府不应该也无力介入。因为政府并不比私人具备更强的能力去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即便政府有更强能力,那么政府的介入也很有可能扭曲私人的激励机制,让私人把努力的重点转向政商关系,形成垄断和腐败。
 
2.这样的政策是歧视性的,也就是说:对某些企业进行照顾,而不是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要知道,传统的经济学往往要求政府的政策是“普惠”的,比如货币政策就是一项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的政策。而产业政策也正好相反,他是给某些企业开小灶的政策。
 
3.我们在经济实践中看到的产业政策往往是对某些企业的“照顾”,也就是说,产业政策往往是扶助政策,给予部分企业好处,而不是惩罚。这样的好处可以包括而不仅限于:补贴,税收减免,行业准入等等。
 
但是,林毅夫教授理解的产业政策或许更加广泛一点,实际上产业政策有别于传统宏观政策的最本质特点在于歧视性,其他两点都不是必须的。我在2007年的论文(When will a dictator be good? Economic Theory 31:343-366)早就提出了“给予特殊集团的社会转移支付”(group-specific social transfer)这一概念,实际上就是从理论上高度抽象了任何的公共物品都不可能是“普惠的”,它在现实世界中一定是通过有偏于某些私人的方式逐步实现的。而这个有偏于某些私人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一种歧视性政策,也被林毅夫教授认同为产业政策的最本质特征。
 
或许大家会奇怪,张维迎教授讲的是对竞争性产业的介入,而你们聊的是公共物品的提供,根本不是一回事嘛。其实不是这样的。政府对竞争性产业的政策支持,并不是直接去开办一些国有企业(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国有企业的问题,并不是产业政策为代表的宏观经济政策讨论的范畴了)。政府不直接开办企业,那么对私人企业的任何干预都只能通过对外部经营条件的干涉,这其实都具备一定程度的公共物品性质。
 
比如,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包含了基础设施,例如高速公路,通讯网络,或者医院学校等等。但是,公共物品的普惠性实际上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目标,而不是一个时时刻刻都能够贯穿于发展过程中的状态。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而言,最大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设这些基础设施,而是受限于手中有限的资源,如何安排眼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比如,对于八十年代的中国,政府手里有了100亿元的税收收入之后准备投入到高速公路建设中去,但是当时全国各地都没有高速公路,那么这第一段高速公路应该修在哪里呢?如果修建成本是一公里一亿元的话,总不能撒胡椒面,每个省份都修3公里吧?但是如果把100公里都修在某一个地方(实际上是广深高速),不就形成了只对那个地方的私人有利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了吗?不是仅仅对那个地方的招商引资才有影响了吗?
 
这就是我说的“给予特殊集团的社会转移支付”(group-specific social transfer)这一概念的根本涵义。实际上,中国的发展就是一个不平衡的增长。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这个时代最有意义的产业政策。它承认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优先投入到它认为值得的项目中去,或者它去鼓励私人把其有限的资源投资到某个特定的领域,然后逐步推广到别的领域。
 
也许有人又会说:也许有些政策是有偏的给予特定私人的,但是有很多的企业环境是普惠性的,比如法治环境。难道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吗?所以,产权保护应该是普惠性的,特定的税收优惠是不合乎税法的普惠性质的。其实也不是那么简单。写在文本上的法律条文或许是对任何人都一样的,可以说是普惠的;但是把文本上的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的生活中,是需要资源的。比如现在各地的法院法官都非常紧缺,办案人员不足意味着100个产权纠纷案件同时立案之后,必然不能同时得到处理,那么先后的顺序就意味着后处理的产权侵害的保护程度不如先处理的产权被保护的程度。这中间的权衡,其实和企业家面对的有限的资本投入到哪一个项目比较合算是一样一样的。
 
还有人认为:政府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或许有一个先来后到,不可能全国每个省市县同时开建,但是你政府给某个人税收优惠就是完全没必要的了。为什么不给全部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呢?这样才能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嘛!但是实际上这种税收优惠(少收钱)和“给予特殊集团的社会转移支付”(group-specific social transfer)(多给钱)是一样的逻辑。我们政府投资100亿元建一个广深高速,和我们政府不投资(给钱)但是给广东省一个关税减免少收100亿元让其用于高速公路建设,也许有交易成本的不同,但是从优惠的角度看,其实并没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实行“税收先征后返”,这个返还的税收就是一种“给予特殊集团的社会转移支付”(group-specific social transfer)。
 
所以说,看起来产业政策是介入了竞争性领域,但是实际上,这仍然是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但是它是有偏的供给机制。正是这种有偏性,在实现着政府希望首先发展哪一个产业的政策目标。
 
本文原发于澎湃新闻网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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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凌

沈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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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游海内外,经济大小事。 《大公报》《证券时报》《德国之声》专栏作者 著作:《复盘》《宏观经济看得懂》 联系微信:VWL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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